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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法和抵免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2-09 00:00   作者:Met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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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专业问答
免税法和抵免法的区别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外国所得的征税权利,而将这种权利无条件地留给这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
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各国实行的所得税制,是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以及是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免税方法,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计免税两种形式。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年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应交纳的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直接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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