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制度的创立,是我国建立现代化的、符合国际惯例的
证券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