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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10 00:00   作者:Met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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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专业问答
信托的设立方式有合同和遗嘱。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
遗嘱信托是另外一种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是指由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其遗产通过信托遗嘱行为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中,其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
信托的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融资和融物,直接与间接结合)
社会投资功能
风险隔离功能(独立性)
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风险隔离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信托的分类:
(1)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2)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5)根据信托关系设立法律基础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6)根据委托人性质的不同,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7)根据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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