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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3-03-21 10:02   作者:Met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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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专业问答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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