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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度是?
发布时间:2023-03-21 10:04   作者:Met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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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专业问答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度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
(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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