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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21 10:04   作者:Met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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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专业问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
(一)行使条件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撤销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自己财产或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二)债务是否到期
代位权:所有债务都要到期
撤销权:是否到期均可
(三)被告
代位权:次债务人
撤销权:债务人
(四)第三人
代位权:债务人
撤销权:受益人或受让人
(五)诉讼费用
代位权:债权人胜诉后,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六)法律后果
代位权: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三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力。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可向债权人主张。
4、两个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撤销权:
1、处分行为无效
2、仅恢复债务人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七)其他注意点
代位权:债权人无法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退休金、养老金等等)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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