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6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古旧图书;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6.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